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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 合法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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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7-27 17:00:4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中国联通擅自出售CDMA业务给中国电信一事,是否是对合同的另一方用户构成违约?7 v( l# W/ x. a3 h  O2 l* _5 O$ d
中国联通未经CDMA客户同意,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,相关的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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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q3 A2 c: `& e4 @: @

( C; N4 N; z8 p; j- c《合同法》
* a9 A0 s, Z3 R  K  
, \; O+ e$ T  }7 j2 o! c( | 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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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2 Z! A5 j! X9 t+ L" L. p  p4 q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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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本人亦是CDMA用户,就此事向中国联通10010投诉,客服说,电信重组是国家工信部所批准的,并说之前向用户下发短讯,已经尽了告知的义务。本人遂问客服,是不是以后本人想过户(转变合同的主体)也可以向贵司发送短讯亦可。客服MM无语。只是一再重复告诉本人,出售CDMA业务是工信部所拟定。似乎这 事与中国联通无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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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本人认为:CDMA用户与中国联通签定的通信服务合同合法有效,受法律保护,未经双方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合同的约定,未经对方同意,任何一方不得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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